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长春市吉同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93民初308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5月16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长春市吉同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长春大街永长小区3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3年12月13日生,住吉林市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长春市吉同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长春市吉同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3元减半收取为96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