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花山生态新城投资有限公司

武汉花山生态新城投资有限公司与武汉市花山预制总厂、武汉市利源特种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0111执1429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花山生态新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花山镇特**。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武汉市花山预制总厂,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花山镇。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武汉市利源特种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花山镇花山街**。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武汉花山生态新城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市花山预制总厂、武汉市利源特种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9)鄂0111民初26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06月1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 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有房产登记信息并已查封,无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谈话方式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表示无财产线索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