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11民初9143号
原告:***,男,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高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高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花山生态新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花山镇特**。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黄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黄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武汉花山生态新城投资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交付100平方米的还建房一套;2、判令被告按照每月120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截至2021年1月3日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为864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21年1月28日,原告***申请放弃上述第1项诉求,将上述第2项诉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10000元。2021年1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减半后的案件受理费5332元,因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数额,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5307元,剩余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