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11民初10175号
原告:邓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系原告女儿。
被告:李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被告:阮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告:武汉某某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张某某。
被告:武汉某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第三人:武汉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第三人:武汉市某某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
负责人:马某某。
原告邓某某诉被告李某某、被告阮某某、被告武汉某某街道办事处、被告武汉某某公司、第三人武汉市某某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市某某居民委员会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当事人人数多,案件时间跨度久,案情极为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