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津0104民初1874号之一
原告:天津么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商贸城枫水湾E03-7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职员。
被告:天津市地质工程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261号(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么橙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地质工程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9日立案,原告天津么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6年2月28日以已经收到被告给付的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么橙科技有限公司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么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56.22元,减半收取计3,828.11元,保全费2,638.47元,均由原告天津么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