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质工程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天津市地质工程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四川陆鑫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802民初2330号 原告:四川陆鑫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青羊区日月大道一段978号3栋3单元5层5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C3TK6A47。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经理。 被告:天津市地质工程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261号(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103439083K。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天津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住所天津市南开区迎水道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2000000013309XA。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陆鑫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地质工程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天津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9日立案。原告四川陆鑫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陆鑫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