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812执109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恒宇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法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3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关于江苏恒宇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2017)苏0812民初5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恒宇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自愿向法院撤回对(2017)苏0812民初51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是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享有民事权利的当事人,有权行使处分权撤回申请,申请执行人江苏恒宇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可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812民初51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