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建筑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某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长春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吉0106民初101号 原告:吉林某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倪某。 吉林某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林某大学设计研究院)与长春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某大学设计研究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某公司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吉林某大学设计研究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应付设计费用700000元;2.请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0年8月17日签订《建筑工程设计协议书》,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担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计任务。现原告提供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后,被告仍欠700000元设计费用尚未支付。原告依约按时按量完成了所有的工作,设计工作全部完成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700000元设计费用,但时至今日被告依旧没有向原告支付应付设计款。原告为维护自身权利,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诉至贵院,望贵院判如所请。 某公司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吉林某大学设计研究院(乙方)与某公司(甲方)于2000年8月17日签订《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长春某大厦修改工程设计,甲方应支付合同项目的设计费为88万元(取费计算标准详见表)。设计费的支付方法为:本合同生效后三天内,甲方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计17.6万元作为定金(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乙方提供七层以下施工图设计文件后七天内,甲方支付设计费总额的40%,计35.2万元;乙方提供全部设计文件后五天内,甲方付清其余的设计费,计35.2万元。”同时案涉合同对甲方向乙方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双方责任等进行约定。庭审中,吉林某大学设计研究院提交分户账单、记账凭单、发票等拟证明某公司尚欠其设计费用700000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庭审中,吉林某大学设计研究院述称设计并未全部完成,故按照最后的结算总额计算设计费用为700000元,设计图已经向某公司交付,且其已为某公司开具发票。但吉林某大学设计研究院仅提供单方制作的分户账单、记账凭单以及其为某公司开具的发票,不足以证明案涉《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实际履行以及某实业公司欠付其设计费用700000元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于吉林某大学设计研究院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某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吉林某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800.00元,公告费400.00元,由吉林某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