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吉0104民催4号
申请人:吉林建筑大学设计研究院,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区蔚山路**。
法定代表人:王亮,该单位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红丹,女,该研究院工作人员。
申请人吉林建筑大学设计研究院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7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吉林建筑大学设计研究院持有的号码***,票面金额10,000.00元的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吉林建筑大学设计研究院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00元,公告费900.00元,由申请人吉林建筑大学设计研究院负担。
审 判 长 张尽美
人民陪审员 季清萍
人民陪审员 马云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丹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