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保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驰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和民三初字第0441号
原告天津市保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双桥河镇闫家圈村村南。
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天津市塘沽区中心北路阳光金地写字楼****。
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上海市逸仙路**/div>
被告天津市驰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吴家窑卫华里**203iv>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保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驰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双方庭下达成协商,故原告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