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驰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冀东混凝土(天津)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驰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丽民初字第1145号 原告冀东混凝土(天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374334-3),住所地天津市**丽区驯海路**(天津外贸轻工华迪储运贸易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天津市驰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760246-,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吴家窑卫华里**号**0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冀东混凝土(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驰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冀东混凝土(天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48.5元,由原告冀东混凝土(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