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敦民初字第2913号
原告***,男,196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敦化市渤海街。
被告延边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敦化市渤海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延边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7元,减半收取393.50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44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高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