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诉被告延边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敦民初字第2913号 原告***,男,196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敦化市渤海街。 被告延边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敦化市渤海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延边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7元,减半收取393.50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44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高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