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24民初1023号 原告:***,男,199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兴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延边宏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边州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延边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敦化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延边宏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延边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86元,减半收取49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