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1726执168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东明县水利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明县。
被执行人:鄄城县水务局,住所地菏泽市鄄城县。
被执行人山东首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本院在执行山东省东明县水利工程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鄄城县水务局、山东首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作出的(2024)鲁17民终136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24)鲁17民终13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