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6民初1224号
原告:山东省东明县水利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西建(特别授权代理),山东能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鄄城县水务局,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
负责人:**,局长。
被告:山东首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山东省东明县水利工程公司与被告鄄城县水务局、山东首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向被告山东首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案依法不能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田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