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207民初1193号之一
原告:安徽科电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承义(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叶消防技术有限公司皖南分公司,住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负责人:***。
被告:***,男,199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原告安徽科电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叶消防技术有限公司皖南分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1日立案。原告安徽科电电气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科电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科电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9元、保全费243元,合计422元,由原告安徽科电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