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鲁1321民初8514号
原告:河北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山东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山东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工程款82000元及利息(以82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某某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等费用由某乙公司承担。在诉讼过程中,某甲公司明确表示其主张的工程款利息,以82000元为基数,自案涉工程竣工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某某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某甲公司明确表示因其未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故其主张的诉讼费用仅为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3年11月,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署《抗爆墙施工合同》,某甲公司承揽某乙公司的案涉工程,合同总价款162000元。某甲公司现已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但某乙公司仅支付80000元工程款,剩余82000元工程款一直未支付,从而引发本案民事诉讼。
某乙公司既未作答辩,亦未参加本案庭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12月6日,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通过微信确认案涉《抗爆墙施工合同》,某甲公司承揽某乙公司的抗爆墙工程。某甲公司承揽案涉工程后,某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某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2023年12月29日通过微信确认案涉总工程量为301.83平方米,案涉工程价款合计为162988.2元,有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量竣工确认单为证。某甲公司现已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某乙公司仅向某甲公司支付80000元工程款,剩余82988.2元工程款一直未给付。2024年12月3日,某甲公司为索要剩余工程款诉至本院,请求本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另查明,某甲公司仅向某乙公司主张82000元工程款及利息;在某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某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对案涉工程总价款为162988.2元,以及某乙公司已经支付80000元工程款予以确认;案涉工程竣工之日为2023年12月22日。
再查明,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表示对其当庭提供的委托代理手续以及某甲公司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六组证据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事实,主要依据本院庭审调查及某甲公司的陈述、某甲公司提供的《抗爆墙施工合同》、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施工图照片、工程量竣工确认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国某某银行电子银行回单等证据予以认定,有关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均已收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予以清偿。某乙公司欠某甲公司工程款82988.2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某甲公司仅向某乙公司主张82000元工程款及利息(利息以82000元为基数,自案涉工程竣工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某某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某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应当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亦不影响本院就已查明的事实依法进行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山东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河北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工程款82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2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某某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河北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计925元,由山东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