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全鑫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782民初1094号 申请人:***,男,1993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申请人:山东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2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首。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7391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7391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