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新4322执477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富蕴县。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富蕴县。
法定代表人:钟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中,富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6)新4322民特65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裁定书,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货款313,695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某乙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规定。
终结(2026)新4322执4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