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真工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真工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南京某某韬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305执3517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5年10月15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湖北省邢台市桥西区。
被执行人深圳真工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兴华路6号华建工业大厦1号楼209房,组织机构代码:30582720-1。
法定代表人王娜。
被执行人南京***韬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县砖墙镇经济园168号。
法定代表人***韬。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真工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南京***韬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南劳人仲案[2014]1471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08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4671.27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深圳真工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南京***韬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等单位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前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粤0305执字第35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XX
审 判 员  严俊涛
代理审判员  魏锦裕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