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1940号
原告:青海益露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峰,青海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万玛,青海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麦邦光电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永旺路27号1幢6319室。
法定代表人:刘忠英,经理。
原告青海益露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麦邦光电仪器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后。青海益露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益露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海益露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张科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娇
书 记 员 高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