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稿纸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2民初14161号
原告:***凡帝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赛高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566044336D。
法定代表人:郑少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静,女,该公司员工,现住该公司。
被告:北京麦邦光电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237。
法定代表人:刘忠英,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344227321U。
法定代表人:于荐,执行董事。
原告***凡帝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麦邦光电仪器有限公司、北京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原告***凡帝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凡帝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13元,减半收取计956.5元,由原告***凡帝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崔小梅
二0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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