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2民初7494号
原告:北京麦邦光电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永旺路27号1幢6319室。
法定代表人:刘忠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超,男,1990年8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被告:北京缙铖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水南庄8幢A16。
法定代表人:张晋兵。
北京麦邦光电仪器有限公司与北京缙铖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北京麦邦光电仪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麦邦光电仪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麦邦光电仪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麦邦光电仪器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高 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姚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