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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上海艾利标识制作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上海艾利标识制作有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91民初5846号

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现代大道**号综合保税大厦**层**室。

负责人:张云飞,该公司高级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志琴,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艾利标识制作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区黎里镇临沪大道**侧div>

负责人:王松和。

被告:上海艾利标识制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浦**新区泥城镇新城路**号**幢**室/div>

法定代表人:王杰鹏。

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被告上海艾利标识制作有限公司**分公司、上海艾利标识制作有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2元,减半收取为206元,由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贤成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曹梦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