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91民初5846号
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现代大道**号综合保税大厦**层**室。
负责人:张云飞,该公司高级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志琴,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艾利标识制作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区黎里镇临沪大道**侧div>
负责人:王松和。
被告:上海艾利标识制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浦**新区泥城镇新城路**号**幢**室/div>
法定代表人:王杰鹏。
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被告上海艾利标识制作有限公司**分公司、上海艾利标识制作有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2元,减半收取为206元,由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贤成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曹梦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