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108民初286号
原告***,男,1948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平房区。
委托代理人李博雅,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大勇,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航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8127052641F,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保国大街副14号。
法定代表人宋秋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子峰,黑龙江思普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哈尔滨航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冯凯
审 判 员 张鑫
人民陪审员 关欣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