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航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哈尔滨航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哈尔滨东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航发哈尔滨东安发动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黑0108民初1489号
原告哈尔滨航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
法定代表人宋秋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超,黑龙江思普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雪,黑龙江思普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东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
法定代表人秦诚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兆杰,黑龙江兆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斌文,1957年7月5日生,男,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中国航发哈尔滨东安发动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
法定代表人贾大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福兴,男,1987年3月29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王宁,男,1980年10月17日生,汉族,该公司规划部规划科科长。
原告哈尔滨航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航监理公司)与被告哈尔滨东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东安实业公司)、被告中国航发哈尔滨东安发动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哈发动机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哈航监理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哈航监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超、宋雪,被告哈东安实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兆杰、崔斌文,被告中航哈发动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福兴、王宁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哈航监理公司诉称:哈尔滨市东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5月23日、2003年5月30日与哈尔滨东安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两份关于东安东方小区职工住宅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于2003年5月25日与哈尔滨东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针对上述两份合同的《东安东方二期工程监理协议书》。上述三份合同约定:“哈尔滨东安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哈尔滨市东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对其开发建设的东方二期住宅工程提供监理服务。其中哈尔滨东安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哈尔滨东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按照监理酬金=施工结算额×1%的标准向哈尔滨市东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监理服务费。案涉工程已经竣工并验收合格,根据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费取费标准,监理服务费总额计842727元。哈尔滨东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已支付监理费396000元,尚未支付的监理服务费计446727元。哈尔滨市东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响应国家政策进行企业改制,由原告哈航监理公司将其吸收合并。两公司吸收合并后,原告哈航监理公司承继哈尔滨市东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全部债权债务。为此,原告哈航监理公司多次要求被告哈东安实业公司支付剩余监理服务费,但该公司均予以拒绝。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建设工程监理服务费共计人民币446727元;2、二被告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滞纳金共计人民币337897元;3、被告哈东安实业公司承担由于其隐瞒本案证据导致本案仲裁裁决书被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给原告造成的仲裁费用损失16862元;4、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被告哈东安实业公司辩称:1、2003年,被告哈东安实业公司和哈尔滨市东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在进行企业改制之前,共同的母公司为哈尔滨东安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因进行职工住宅小区的建设,哈尔滨东安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将监理业务交由自己下属的哈尔滨市东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后又将委托人的职责交由同为下属企业的被告哈东安实业公司去实施。2005年,哈尔滨市东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哈东安实业公司在国资委要求企业主辅分离的情况下均进行了相应的改制。根据哈尔滨市东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改制时的工商档案显示,该公司是以当时的全部净资产进行的评估和改制,不存在账外资产或债权债务等问题。从该公司改制的评估报告中可以看出,该公司在企业改制时其主营业务收入中对外的应收账款为0,其他应收账款才为67853.55元,哈尔滨市东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改制时并不拥有本案所谓的债权,因此,作为吸收哈尔滨市东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告来说,也不存在承继涉案债权的问题;2、哈尔滨市东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哈东安实业公司在改制前均系母公司哈尔滨东安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资产均系国有,双方在监理合同中所拥有的债权和债务均属于母公司所有,在之后两家公司进行改制的过程中,均是以母公司对两家公司员工的经济补偿金作为企业的净资产进行的改制。哈尔滨市东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哈东安实业公司在改制时,母公司没有将涉案债权债务转让;3、原告哈航监理公司起诉超过诉讼时效。4、原告哈航监理公司经改制已经不是国有企业,本案债权属国有资产,四十余万与四个亿没有质的区别,只有量的不同,如原告获得该债权将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综上,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中航哈发动机公司辩称,1、2005年,哈尔滨东安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国家政策,在政府主导下对下属企业为哈尔滨市东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哈航监理公司、被告哈东安实业公司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原告哈航监理公司吸收合并哈尔滨市东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我公司委托评估机构对原告哈航监理公司及哈尔滨市东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资产评估,2005年12月10日,评估公司出具的《哈尔滨市东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内容显示,在评估基准日2005年3月31日,上述二公司资产清查明细表中均未包含本案债权,故未纳入到改制后的原告资产、负债亦或者注册资本的组成部分。2.、本案争议应提交相应的国资主管部门进行处理。3、.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依法应当予以驳回。4、原告哈航监理公司经改制已经不是国有企业,本案债权属国有资产,四十余万与四个亿没有质的区别,只有量的不同,如原告获得该债权将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综上,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哈尔滨市东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东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改制前均为国有资产出资系哈尔滨东安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
2003年5月23日,哈尔滨东安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东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03101《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该合同约定:哈尔滨东安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哈尔滨市东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对东安东方小区职工住宅1-3号楼、5-6号楼、11号楼、13-14号楼工程进行监理。总投资3774万元。自2003年4月28日至2003年10月20日。监理酬金按投资额的1.3%记取(总投资以结算为准),监理酬金总额490620.00元。付款时间节点为合同生效后支付监理酬金总额的20%,主体结构完成支付监理酬金总额的30%,竣工验收后支付监理酬金总额的45%,保修期(壹年)满后支付监理酬金总额的5%。
2003年5月25日,哈尔滨市东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东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东安东方二期工程监理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哈尔滨东安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哈尔滨东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东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工程监理补充协议书,该协议书与正式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同等有效。如与《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条款发生抵触时以本协议书为准。一、以东方小区二期住宅及配套建设为一个项目,监理酬金为按施工结算额1%。四、东安东方二期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分两次办理,本补充协议书内容对两次合同均有效。
2003年5月30日,哈尔滨东安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东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03110《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该合同约定:哈尔滨东安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哈尔滨市东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对东安东方小区职工住宅小区4号楼、7-10号楼、12号楼、15-17号楼工程进行监理。总投资3500万元。合同自2003年5月2日至2003年10月30日。监理酬金按总投资额的1.4%计取(总投资以结算为准),监理酬金总额490000元。付款方式同编号为03101《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被告哈东安实业公司分别于2003年5月27日支付监理费98000元、2003年6月6日支付监理费98000元、2003年9月1日支付监理费200000元,合计396000元。
第1、2、3、4、5、6、7、8、11、13、14号楼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哈尔滨市东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单位哈尔滨东安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东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分别于2003年10月、11月、12月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意见处加盖公章。2005年10月、11月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在备案意见处加盖公章。
第9号楼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哈尔滨市东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单位哈尔滨东安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意见处加盖公章(无时间)。2007年2月12日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在备案意见处加盖公章。
第10号楼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哈尔滨市东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单位哈尔滨东安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意见处加盖公章(无时间)。2005年11月7日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在备案意见处加盖公章。
第12号楼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哈尔滨市东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单位哈尔滨东安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东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03年12月30日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意见处加盖公章。2007年2月12日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在备案意见处加盖公章。
第15、16、17号楼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哈尔滨市东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单位哈尔滨东安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东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03年12月31日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意见处加盖公章。2007年2月13日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在备案意见处加盖公章。
东方小区二期住宅楼1-17号楼(含1、2、3、15、16、17号楼商服)土建、水暖、电气合计:70115945.52元;水暖工程结算:4102916.88元;道路、路灯、挡土墙:1399007.02元;场地扯土工程627860.53元;塑钢窗安装8026990.75元;合计84272720.7元。上述工程均交付使用。
2004年10月19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分配【2004】971号《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安置富余人员总体方案的批复》确定哈尔滨市东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东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是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第一批改制企业,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下属公司哈尔滨东安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具体实施,根据《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的要求和《哈尔滨东安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总体实施方案》,哈尔滨东安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公司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设立非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在改制过程中,聘请经中航第二集团公司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改制分流企业所占用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经中航第二集团公司确认备案(或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查备案)。哈尔滨东安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委托黑龙江广明会计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参加改制的哈尔滨市东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东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资产进行评估,2005年12月10日,黑龙江广明会计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黑广评报字【2005】第071号《哈尔滨市东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报告》;2005年12月30日,黑龙江广明会计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黑广评报字【2005】第040号《哈尔滨东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上述企业依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改制。
2006年5月23日,哈航监理公司股东会会议决定:1、哈航监理公司与哈尔滨市东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并。2、合并方式为吸收合并,哈航监理公司吸收哈尔滨市东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产和人员,哈尔滨市东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解散。3、公司合并后,公司名称不变,注册资本增加至200万元。4、公司合并后,哈尔滨市东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再是公司股东,公司股东变更为宋世平等24位自然人。5、哈尔滨市东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及公司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承担。哈尔滨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东安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加盖公章。
2006年5月23日,哈航监理公司与哈尔滨市东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并协议:第二条合并状况:(一)本次合并为吸收式合并,即哈航监理公司吸收哈尔滨市东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的企业名称为哈尔滨航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三)哈航监理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哈尔滨市东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4万元,合并后注册资本预增加至200万元。第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即哈航监理公司承继。
2016年7月18日黑龙江广明会计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两份情况说明,分别说明2005年12月10日,黑龙江广明会计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黑广评报字【2005】第071号《哈尔滨市东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中哈尔滨市东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在资产科目中的应收账款余额为0;2005年12月30日,黑龙江广明会计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黑广评报字【2005】第040号《哈尔滨东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哈尔滨东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负债科目中的应付账款中未出现哈尔滨市东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这一单位。
哈航监理公司与哈东安实业公司曾因本案争议向哈尔滨仲裁委申请仲裁,2016年11月2日该委作出【2016】哈仲裁字第0291号裁决书,裁决:驳回申请人哈航监理公司的仲裁请求。仲裁费用16862元由哈航监理公司自负。
哈航监理公司不服【2016】哈仲裁字第0291号裁决书,诉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2017)黑01民特90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哈尔滨仲裁委【2016】哈仲裁字第0291号裁决书。申请费400元由哈东安实业公司负担。
2017年3月,哈尔滨东安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中国航发哈尔滨东安发动机有限公司。
改制后至今,原告哈尔滨航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被告哈尔滨东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均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原告哈尔滨航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当庭自认:实现案涉债权后将作为本公司营业收入,利益由本公司员工共享。
上述事实,有《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东安东方二期工程监理协议书》书、黑龙江省服务业统一发票、银行进账单、哈尔滨市东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航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企业改制吸收合并的工商内档信息材料、东方小区(二期)住宅楼决算及验收资料、【2016】哈仲裁字第0291号裁决书(2017)黑01民特90号民事裁定书、仲裁费发票、哈尔滨东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工商档案、黑广评报字【2005】第040号《哈尔滨东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黑广评报字【2005】第071号《哈尔滨市东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报告》、黑龙江广明会计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情况说明、哈尔滨市东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哈尔滨航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分配【2004】971号《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安置富余人员总体方案的批复》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载卷为证,并经当庭质证和审查,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二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哈尔滨市东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及原告哈航监理公司虽约定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原告哈航监理公司承担,但在企业改制的特定条件及特定阶段中仍应遵守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八)规定:改制分流过程中涉及资产定价、损失核销、产权变更等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事项,按照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办理。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第五条规定:改建企业应当对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对各类资产以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编制改建日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被告哈东安实业公司举示的2016年7月18日黑龙江广明会计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两份情况说明,分别说明2005年12月10日,黑龙江广明会计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黑广评报字【2005】第071号《哈尔滨市东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中哈尔滨市东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在资产科目中的应收账款余额为0;2005年12月30日,黑龙江广明会计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黑广评报字【2005】第040号《哈尔滨东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哈尔滨东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负债科目中的应付账款中未出现哈尔滨市东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这一单位。原告哈航监理公司未向法庭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承继案涉债权合法,且在二被告均以超过诉讼时效抗辩的前提下亦未向法庭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案涉债权诉讼时效具有中止、中断、延长的法定情形,故其主张二被告支付建设工程监理服务费及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哈航监理公司主张的仲裁费用损失16862元亦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哈尔滨航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81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冯 凯
人民陪审员  鲁彩凤
人民陪审员  昌 晶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荣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