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吉0193执855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哈尔滨航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航发长春控制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吉01民终33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按照判决计算被执行人应履行数额为1621713.39元、执行费16560元,被执行人对数额和计算方法无异议。后被执行人中国航发长春控制科技有限公司将1638273.39元打入我院账户。在将1621713.39元转付给哈尔滨航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后,申请执行人其申请的标的额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2018)吉01民终33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哈尔滨航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16560元由中国航发长春控制科技有限公司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2018)吉01民终33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