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镁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鼎镁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583民初13589号 原告:***,男,198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鼎镁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蓬溪南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69533841K。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鼎镁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收到原告***撤回对被告鼎镁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