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镁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昆山盛事达机械有限公司与鼎镁(昆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民初17820号
原告:鼎镁(昆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蓬溪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69533841K。
法定代表人:THOKEEPING(涂季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丹旎,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阚琪,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昆山盛事达机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昆山市千灯镇石浦利都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NRE9W46。
法定代表人:戴存华。
申请人鼎镁(昆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昆山盛事达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昆山盛事达机械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5万元的财产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保单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昆山盛事达机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75万元,该账户只能进,不能出;若账户资金超过75万元,超过部分被告可以使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丽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邵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