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12民初8674号之一
申请人:济南华飞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光波。
被申请人:鼎镁(昆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昆山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THOKEEPING。
申请人济南华飞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鼎镁(昆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15万元范围内,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担保人高如秀以其名下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鼎镁(昆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昆山市农村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15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查封担保财产即担保人高如秀名下坐落于济南市历城区、房产证号为的房产。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济南华飞数控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峻岭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栾绍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