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102民初10377号
原告:甘肃新洲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肃南***自治县祁青乡。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1984年3月23日出生,***,甘肃新洲矿业有限公司党群主管,住址甘肃省肃南***自治县。
被告:甘肃万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新洲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万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甘肃新洲矿业有限公司未依法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通知其预交,但原告仍不预交,视为其放弃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孙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