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102民初16398号
原告:甘肃新洲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祁青乡。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甘肃万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不详。
原告甘肃新洲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万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甘肃新洲矿业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甘肃新洲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