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10民初4751号
原告:石家庄某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石家庄某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1日立案。原告石家庄某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石家庄某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某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844.14元,减半收取计9922.07元,由原告石家庄某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