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科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内蒙古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内0105民初6981号 原告:石家庄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被告:内蒙古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法定代表人:温某,执行董事。 原告石家庄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简称某电气)诉被告内蒙古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某电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电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备货款9300200元,并依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支付自2023年10月13日至2025年3月25日利息683874元,2025年3月26日以后利息按照被告实际付款据实支付;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和保险费等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承揽金地九韵风华、金地峯启未来等房地产公司开发的电力工程项目,一直向原告采购电力高低压柜等相关电力设备。截止2023年10月13日经原被告对账,被告向原告出具《往来询证函》,询证函中被告对欠付原告货款11550200元无异议,后被告陆续支付欠付货款2250000元。2025年2月原告向被告发送《联络函》,《联络函》中被告确认截止2024年12月31日应付金额为9300200元。望判如所请。 某电力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理由为:一、原被告合作是由来已久的,双方曾在多个项目中合作,其余项目都依约支付了款项。由于本次诉讼中涉及的项目众多,双方也签订了多份合同,其中金地江山风华项目中双方签订的《工业品购销合同》设置中有仲裁条款,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争议不能解决时向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二、原告提供的产品我们认为可能存在质量问题,因为多次造成过短路起火,甚至发生过轻微的爆炸,答辩人也曾将此事与原告的工作人员***进行过沟通,***的回复“会转发给公司”后便再无答复,因此答辩人也申请对案涉产品进行质量鉴定,以防日后的隐患。三、答辩人确实向原告采购过产品,也并非不支付任何款项。没有支付的原因主要两点,一是前述提到的产品质量可能存在问题,二是答辩人也曾是恒大公司房地产项目的承包方,由于恒大公司的资金情况导致答辩人的工程款一直被拖欠。即使在这种情况下答辩人及负责人也是积极在与原告协商,希望以相应的资产来处理。四、原告主张的保全费、保险费没有法律及合同依据。基于上述原因,答辩人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某电气提交的证据为:工业品购销合同、产品交付清单、发票、报价单、往来询征函、付款凭证、联络函等。某电力提交的证据为:工业品购销合同、事故现场图片、聊天记录等。本院已组织双方质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2月7日,原告某电气(乙方)与被告某电力(甲方)签订《工业品购销合同(金地江山风华)》,合同编号HT20210207-0001,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一座高压柜、一座低压柜,2021年3月10日交货,发货前3日内付款。合同总价6200000元(含税),发货前付合同金额20%,货到现场验收合格后三个月或货到现场6个月付剩余80%。质保期12个月。合同第十条约定,在质保期内发现产品有质量问题,甲方可以要求免费修理或者更换,如乙方不修理或更换,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修理或更换,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有质保金的质保金不予退还,质保金不足以抵顶上述费用及损失的,甲方有权继续追偿。另约定,甲方逾期付款的每日按逾期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1年3月31日至2022年10月2日期间陆续交付全部货物,被告工作人员在《产品交付清单》上签字签收。2021年9月14日至2023年9月14日期间,原告向被告开具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6200000元。 2022年9月26日,原告某电气(乙方)与被告某电力(甲方)签订《工业品购销合同(包头翡翠华庭开闭站及1号配电室)》,合同编号HT20220926001,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一套高低压配电柜,2022年10月20日交货。合同总价1850000元(含税),合同签订后付30%,乙方生产完毕发货前付30%,货到现场后三个月内支付30%,剩余10%质保金一年,到期后无利息支付。质保期12个月。合同第十条中亦约定了相同的质量违约责任和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2年11月2日至11月7日期间陆续交付全部货物,被告工作人员在《产品交付清单》上签字签收。2022年12月10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1850000元。 2023年2月9日,原告某电气(乙方)与被告某电力(甲方)签订《工业品购销合同(金地峯启未来南区)》,合同编号HT202302140002,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一批高低压配电柜,付款后3日内发货。合同总价2567000元(含税),发货前付合同总金额的30%,货到现场三个月内付剩余全款。合同第八条约定,质量保证期为货物投用或运转正常之日起12个月或全部到货验收合格之日起18个月,以先到期者为准。合同第六条、第十条中均约定了相同的质量违约责任和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3年3月26日交付全部货物,被告工作人员在《产品交付清单》上签字签收。2023年6月13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三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2567000元。 2023年2月9日,原告某电气(乙方)与被告某电力(甲方)签订《工业品购销合同(金地峯启未来北区)》,合同编号HT202302140003,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一批高低压配电柜,付款后3日内发货。合同总价3173000元(含税),发货前付合同总金额的30%,货到现场三个月内付剩余全款。合同第八条约定,质量保证期为货物投用或运转正常之日起12个月或全部到货验收合格之日起18个月,以先到期者为准。合同第六条、第十条中亦约定了相同的质量违约责任和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自2023年3月31日至4月1日期间陆续交付全部货物,被告工作人员在《产品交付清单》上签字签收。2023年4月26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七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3173000元。 2023年2月9日,原告某电气(乙方)与被告某电力(甲方)签订《工业品购销合同(万科冰雪馆)》,合同编号HT202302140001,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一批高低压配电柜,付款后3日内发货。合同总价1660000元(含税),发货前付合同总金额的30%,货到现场三个月内付剩余全款。合同第八条约定,质量保证期为货物投用或运转正常之日起12个月或全部到货验收合格之日起18个月,以先到期者为准。合同第六条、第十条中亦约定了相同的质量违约责任和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3年5月9日交付全部货物,被告工作人员在《产品交付清单》上签字签收。2023年6月13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1660000元。 2023年2月9日,原告某电气(乙方)与被告某电力(甲方)签订《工业品购销合同(金地九韵风华)》,合同编号HT202302090002,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一批高低压配电柜,付款后3日内发货。合同总价1200000元(含税),发货前付合同总金额的30%,货到现场三个月内付剩余全款。合同第八条约定,质量保证期为货物投用或运转正常之日起12个月或全部到货验收合格之日起18个月,以先到期者为准。合同第六条、第十条中亦约定了相同的质量违约责任和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3年4月20日交付全部货物,被告工作人员在《产品交付清单》上签字签收。2023年4月25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1200000元。 另查明,2023年10月13日上述双方进行对账,以《往来询证函》形式确认:截至2023年10月13日某电力欠付货款11550200元。在此之后某电力于2023年12月5日转账支付350000元,2024年2月4日支付400000元,于2024年8月3日支付500000元,于2024年11月21日支付1000000元,以上合计支付2250000元。2025年2月原告向被告发送《联络函》,载明案涉六份合同项下合计应付金额为9300200元,被告盖章确认并手写备注“9300200里含未开发票58000元”。现原告依据该《联络函》主张权利。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六份《工业品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已举证证明合同签订事实、产品交付过程、开具发票金额以及对账凭证,且上述六份合同的质保期均已届满。据此案涉合同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被告某电力应当支付剩余货款9300200元。关于逾期付款利息,双方约定过高,现原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主张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保险费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抗辩的质量问题及鉴定申请,本院认为,被告提交的现场照片为2025年4月份的图片,此时案涉产品的质保期均已届满,故本院认为无需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内蒙古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石家庄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300200元以及暂计至2025年3月25日利息683874元,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支付2025年3月26日至被告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石家庄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68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内蒙古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保全费申请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内蒙古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自动履行提示 生效裁判文书必须主动及时履行。义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1.被执行人信息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融资信贷将受到限制。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个人征信。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 3.被法院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4.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5.承担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辅助费等费用。 6.限制高消费。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购买不动产、车辆、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7.财产将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拍卖等措施。 8.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的,可能会被罚款、拘留、限制出境。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债务人XXX可将生效判决确定的应付款项汇入债权人XXX的以下收款账户: 债务人将生效判决确定的应付款汇入债权人指定的上述收款账户,另以附言、摘要或者用途形式,备注生效判决的案号及款项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