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科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石家庄科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青龙满族自治县水胡同水库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10民初11802号 原告:,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红旗大街南降壁路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职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男,199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身份证号:XXX,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某,住所地马圈子镇三义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3xxxxxxxxxxxx。 负责人:刘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某有限公司诉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12月1日立案。原告石家庄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石家庄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核对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