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911民初1519号
原告:石家庄科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红旗大街南降壁路段。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新市细河区源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四合镇太平沟村。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石家庄科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阜新市细河区源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5月26日向原告石家庄科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发出《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因原告石家庄科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