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9023民初2956号
原告:海南省来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濂路金盘雅苑文雅居D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8MACA9JG27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捷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佳营南路28号-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MA1NT3MU16。
法定代表人:***。
被告:石家庄科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红旗大街南降壁路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772773492E。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南省来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捷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科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2日立案。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海南省来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已和被告江苏捷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科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私下达成和解为由于202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海南省来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省来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捷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科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915.64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计5457.82元,由原告海南省来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退回原告海南省来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5457.82元。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