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826执24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8月28日生。.
被执行人:宿松县鑫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宿松县人民法院(2015)松民一初字第0203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偿还31959元,承担案件执行费379元。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宿松县鑫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2338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32条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