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县鑫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宿松县鑫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826执24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8月28日生。. 被执行人:宿松县鑫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宿松县人民法院(2015)松民一初字第0203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偿还31959元,承担案件执行费379元。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宿松县鑫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2338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32条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