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万众空调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北京金万众空调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4民初2887号 原告:崔某,男,199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任县。 被告:北京金万众空调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中兴路10号A217。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诉被告北京金万众空调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崔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崔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62元,由崔某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