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工业武威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民勤县希伦打井抗旱工程有限公司、核工业武威工程勘察院其他案由民事管辖案件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6民辖17号 原告:民勤县希伦打井抗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红沙梁乡化音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核工业武威工程勘察院,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北关西路32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原告民勤县希伦打井抗旱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伦公司)与被告核工业武威工程勘察院(以下简称工程勘察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 原告希伦公司诉称,2020年,被告工程勘察院承接《祁连镇垃圾填埋场水质检测井钻探施工》项目,并将钻探施工分包给希伦公司。双方签订《钻探施工合同》,约定工期为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7月18日,工程价款为固定单价680元/米,工程所在地为天祝藏族自治县祁连镇。合同签订后,希伦公司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施工。2020年7月15日工程竣工后,希伦公司将所有施工资料移交给工程勘察院,工程勘察院出具《钻探工作量说明》,确认初步丈量工程量477米,具体工作量以实际验收为准。按照工程勘察院确认的工程量,工程勘察院应支付希伦公司工程总价款324360元,扣除希伦公司支付的民工工资134400元,现尚欠189960元未支付。另外,工程勘察院应当自竣工之日起计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自2020年7月19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7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为准,已经产生利息6350.12元,并应计算至工程款付清时为止。为此,请求判令工程勘察院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89960元及利息6350.12元(计算至2021年5月30日),并要求承担利息至工程款付清为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立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但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本案所涉合同内容并非工程建设施工合同,而是双方因天祝藏族自治县祁连镇垃圾填埋场水质监测井钻探施工项目而签订的钻探施工合同,本案实际系双方因履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内容时产生的纠纷,案由应当变更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系建设工程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三级案由中,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外,其他案由均不适用专属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因履行本案所涉合同产生的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本案双方签订的《钻探施工合同》14.2条明确约定“甲乙双方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工程勘察院据此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管辖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于2021年7月16日裁定:本案移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处理。 2021年9月26日,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理由是:1、本案系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属于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2、双方所签合同对管辖法院的约定违反法律对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无效。据此认为本案不属于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管辖,应当由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处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民勤县希伦打井抗旱工程有限公司与核工业武威工程勘察院签订的《钻探施工合同》约定的项目为祁连镇垃圾填埋场水质监测井钻探施工,“工作内容主要包括设备运输、安装、拆卸,钻进、护壁、校正孔深、填写班报表、下入套管等相关后勤保障工作等。”技术标准为《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地质岩心钻探规程》《工程地质钻探规范》《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工程建设地点为天祝县祁连镇。合同内容有勘察和施工内容,符合建设工程勘察合同要件,由此产生的纠纷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属于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相同的管辖规定,即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工程位于天祝县,本案应由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另外,双方在合同中虽然对管辖法院有约定,但该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专属管辖的规定,属于无效约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