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工业武威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民勤县希伦打井抗旱工程有限公司、核工业武威工程勘察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623民初3070号 原告:民勤县希伦打井抗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红沙梁乡化音村。 法定代表人: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甘肃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某,甘肃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核工业武威工程勘察院,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北关西路32号。 法定代表人:魏某,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男,系核工业武威工程勘察院员工,住址甘肃省武威市。 原告民勤县希伦打井抗旱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伦公司)与被告核工业武威工程勘察院(以下简称核工业勘察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 原告希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8996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6350.12元(计算至2021年5月30日),且利息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为止。事实与理由:2020年被告承接了《某镇垃圾填埋场水质检测井钻探施工》项目,被告将钻探施工分包给原告,双方签订了《钻探施工合同》(合同编号:GK-2020-05-18)。合同约定工期为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7月18日,工程价款为固定单价680元/米,工程所在地为天祝藏族自治县某镇。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施工。2020年7月15日工程竣工,原告将所有施工资料移交给被告,被告出具《钻探工程量说明》,确认初步丈量工程量477米,具体工作量以实际验收为准。按照被告确认的工程量477米计算,被告应付原告工程总价款324360元,被告支付了134400元民工工资,尚欠189960元工程款未支付。被告拖欠工程款应当自竣工之日起计付利息,自2020年7月19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7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为准,已经产生利息6350.12元,且利息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为止。被告拖欠工程款给原告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希望判如所请。 被告核工业勘察院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本案移交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其认为原、被告于2020年5月签订的《钻探施工合同》第十四条第二款约定: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请求贵院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立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但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本案所涉合同内容并非建设施工工程,而系双方因天祝藏族自治县某镇垃圾填埋场水质监测井钻探施工项目而签订钻探施工合同,本案实际系双方因履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内容时产生的纠纷,本案案由应当变更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系建设工程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下的三级案由中,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其他案由均不属于专属管辖。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因履行本案所涉合同产生的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本案原、被告签订的《钻探施工合同》14.2条明确约定“甲乙双方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现被告核工业勘察院据此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管辖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核工业武威工程勘察院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被告核工业武威工程勘察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