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兵1301执4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10月4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昆玉市。
被执行人:新疆本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库尔勒市。
本院在执行***与新疆本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新疆本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其责任范围内履行完毕,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证券、财付通、保险、工商登记、车辆、银行存款,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额207187.50元,执行到位50000元,未结标的额157187.5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反馈了执行情况,听取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