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1021民初1000号
原告:某某工程设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杭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什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什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南城县某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江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东四路以北邻里中心。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某工程设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城县某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某某工程设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928元,减半收取11464元,由原告某某工程设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