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6)沪02民终36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毛某,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甲公司因与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5)沪0113民初89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某乙公司以赔偿修复费用的方式承担全部工程质量问题(由某甲公司自行委托进行专业修复);2.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0元(全额支持);3.由某乙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及司法鉴定费用。二审审理中,某甲公司明确其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一审程序严重违法,剥夺某甲公司合法的诉讼请求变更权,严重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有权变更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在法庭调查尚未结束、法庭辩论未进行情况下,无故拒绝某甲公司变更诉请的申请,属于程序严重违法。该行为直接导致某甲公司无法就修复费用、实际经济损失等核心诉求进行举证、质证及法庭辩论,未能充分行使自身的诉讼权利,最终造成案件事实未能全面查清,判决结果有失公正。二、鉴定人可能没有资质。某甲公司没有查询到中冶检测认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的检测资质,仅查询到某丁公司的检测资质(检测证书、CNAS证书、CMA证书)。某丁公司是某丙公司的股东,股份比例45%,两家都是独立法人,资质证书不能混用。因此,检测单位应出庭质证,并回应是否有资质(检测证书、CNAS证书、CMA证书)一事。三、鉴定意见书未完成法院委托鉴定内容,应补充鉴定,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一审委托某丙公司对案涉工程质量问题及修复方案进行鉴定,委托内容明确要求对工程质量鉴定(委托鉴定事项第4项:地下室部分结构梁及车库出入口结构板质量问题进行司法鉴定,以确定其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和行业规范),但案涉鉴定意见书未完成全部委托事项,具体如下:委托范围为地下室结构梁的工程质量,故鉴定范围包括结构的外观质量检测、混凝土强度检测、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2019di4.6.1条将钢筋保护层厚度和钢筋锈蚀区分为不同的检测分项,且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工程质量的核心指标。但鉴定人没有对地下室结构梁的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进行检测、鉴定,仅检测了外观资料,属于未完成委托事项,依法应补充鉴定。地下室结构梁已出现了大面积明显膨胀的初步证据经某甲公司委托检测,初步证明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足。因此,必须对全部钢筋保护层厚度进行检测鉴定(采用抽样检验法),而不能仅检测已外露钢筋的结构,否则必然会影响结构安全。由于鉴定人没有对钢筋保护层厚度进行进车鉴定,因此,其维修方案仅针对“钢筋锈胀、外露的顶板及框架梁”(附件1,第3页),对尚未出现锈胀、外露钢筋的底板及框架梁,某乙公司必然不会同意进行加固修复,必然导致整个大厦的结构安全长期处于危险状态。四、鉴定意见书的修复方案未达到施工图设计深度,应补充鉴定。1.未达施工图设计深度,必然会导致修复范围、修复技术要求不明,难以实际操作。鉴定意见书出具的修复方案,仅为原则性、框架性的修复建议,未达到施工图设计深度要求。具体表现为:未明确修复施工的具体技术参数、工序节点、材料规格及技术标准;未制定地下室结构加固的详细施工图纸及验算数据;未明确防火涂料补涂的基层处理标准、涂装工艺及验收节点;未考虑工程已投入使用、存在装修及租赁的实际情况,制定针对性的施工组织方案。该修复方案的深度仅为“可行性研究报告”,无法直接作为实际施工的依据,若按此执行,双方必然会在施工过程中就修复细节、技术标准、施工范围等产生新的重大争议,甚至引发新的诉讼,不仅无法解决本案的质量纠纷,更会造成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一审未审查修复方案的实际可操作性,直接判令某乙公司按该方案修复,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判决内容缺乏实际执行基础。2.未达施工图设计深度,无法办理施工手续。案涉工程已于2022年1月竣工并实际投入使用,故属于既有建筑。根据《上海市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设程序若干规定》第3、5、7、8条,既有建筑涉及结构加固和消防施工的,依法应办理施工图文件审查和施工许可手续,如修复方案深度未达施工图文件深度,就无法办理施工图文件审查和施工许可手续,根本无法启动修复工作。如某甲公司另行委托设计单位出具施工图,可以预见,双方一定会在施工范围、技术要求等方面出现争议。如果连施工图都无法达成一致,则不能启动修复。由此可见,一审判决根本不具有可操作性。3.对已竣工验收,并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如涉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修复,或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修复,修复方案应达到施工图设计深度。因为根据《上海市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设程序若干规定》,此类修复需要进行施工图审查。修复方案如深度不够或审查结果提出了修改意见,将会直接导致判决无法执行,严重影响司法权威。五、一审判令某乙公司直接进行修复,不具有可操作性。1.某乙公司已根本违约,双方已彻底丧失信任基础,无法继续合作。钢结构防火不合格属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系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重大违约,双方已无任何信任基础,某乙公司直接修复缺乏现实可行性。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后,某甲公司因渗漏、结构开裂、防火涂料不达标等质量问题,多次书面函告某乙公司要求维修,但某乙公司仅进行象征性维修且未解决根本问题,后续更是明确拒绝履行维修义务。截至本案诉讼,双方已因工程款、工程质量等问题多次涉诉,矛盾彻底不可调和。某甲公司对某乙公司的履约诚意、修复能力已完全丧失信任,若由某乙公司直接修复,某甲公司无法与其就修复方案实施、工期安排、现场协调等开展有效配合,修复工作根本无法顺利推进。2.维修前,需要向56户租户逐一谈判赔偿,不具有可操作性。案涉工程已实际投入使用(出租给第三方用于办公、经营面积共计1.5万平方米,共计租户56户),预估修复工期为4-6个月。若由某乙公司直接修复,需要某乙公司与租户逐一谈判装修赔偿、退租赔偿或换房赔偿,故一审判决根本不具有可操作性,很快就会因某乙公司不履行维修义务而二次诉讼,浪费司法资源。因此,发包人自持物业的,才可判决承包人维修;已出租房屋的,宜判决承包人赔偿,否则容易导致二次诉讼,浪费司法资源,不符合一次性解决矛盾的司法理念。3.判决赔偿更符合绿色原则,有利于节约资源、减少矛盾。修复涉及到装修赔偿、退租赔偿或换房赔偿。以装修赔偿为例:如由某乙公司维修,租户和某甲公司,大概率会主张整体拆除,并重新装修;如判决某乙公司赔偿,造价鉴定人会考虑折旧、施工组织方案等,从经济性、合理性方面计算赔偿金额,故其费用一定比某乙公司维修的赔偿金要少。而在实操层面,即便有局部拆除后影响观感的瑕疵,由于节约归己,等同于对部分拆除的整体观感给了赔偿金,故租户和某甲公司均大概率不会整体拆除,显然有利于节约社会资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的绿色原则。否则,如由某乙公司维修,各方必然会对整体拆除装修还是局部拆除装修发生争议,如连拆除范围都无法达成一致,不可能谈维修。必然会立即又引发一次诉讼。因此,判决赔偿更符合绿色原则,有利于节约资源、减少矛盾。六、对无须整改或无法整改的,应相应赔偿损失,一次性解决纠纷,避免二次诉讼。鉴定意见已确认电缆桥架虽不符合设计,但无须整改,故某乙公司应承担因品质下降的损失(可按实际造价和图纸预算差价的2倍计算损失)。地下车库地坪设计为20厚DSM20水泥砂浆粉光+40厚C20细石混凝土,但实际是(92-135)mm厚混凝土层(面层+垫层),且没有分层施工。由于修复方案仅对裂缝进行灌浆处理,对厚度不足、未分层施工等事宜没有要求整改,必然导致工程品质下降,故某乙公司应承担因品质下降的损失(可按实际造价和图纸预算差价的2倍计算损失)。七、一审对律师费的处理,与当事人约定不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16.2.2条约定:“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含律师费)”。本案中,某乙公司施工的工程存在防火涂料厚度不达标、地库大面积渗漏、结构梁开裂、材料规格不达标等多项严重质量问题,已构成根本违约。某甲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实际支出律师费50,000元,并提交了律师委托合同、发票等证据予以佐证,该费用属于某乙公司违约造成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某乙公司全额赔偿。但一审仅酌情支持律师费25,000元,该判决结果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也违反了违约金的填平原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八、建议。1.如案涉项目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存在安全隐患的,应视为承包人根本违约,双方已缺乏信任合作基础,不宜由承包人维修,而应判决赔偿。2.已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如按修复方案进行修复时,会对使用造成较大影响的,也不宜判决承包人修复,而应判决赔偿。3.需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修复,修复方案应达到施工图设计深度。九、综上,一审审理程序严重违法,认定事实存在重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修复方案未达到施工图设计深度,判决内容既不符合客观事实,也不具备现实履行可能性。请求支持某甲公司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某乙公司辩称,某甲公司上诉事实与理由均不成立。一、关于某甲公司上诉认为一审程序违法问题。一审经过多次庭审,某甲公司的诉讼请求非常明确,某乙公司从未收到某甲公司变更诉讼请求的材料,在一审庭审时也未听到某甲公司曾经变更过诉讼请求。二、关于某甲公司上诉认为鉴定人没有资质的问题。1.在法院确定某丙公司为鉴定人后,某甲公司从未提出过该鉴定人的资质问题。2.(2023)沪0113民初4611号案件中(某甲公司与某戊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鉴定人也是某丙公司,该案判决某戊公司赔偿某甲公司1,395万元。某甲公司在该案中获得很大利益,但某甲公司在该案中从未对某丙公司的资质问题提出异议。三、鉴定范围事项,双方当事人都在现场进行了确认,故某甲公司认为鉴定机构未完成法院委托的鉴定内容,以及应补充鉴定的上诉意见,没有任何事实和理由。四、虽然部分修复范围已超过质保期,但既然法院判决进行维修,某乙公司同意给予维修。某甲公司认为某乙公司没有相应的维修资质,没有任何依据。某乙公司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一级资质、基建工程总承包一级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建筑装饰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故某甲公司认为某乙公司没有相应完成修复的资质或者能力的上诉意见,完全错误。五、某甲公司是案涉工程的业主,施工都是由某甲公司派专业人士进行监理、监工,且工程完工以后,经过检测,均为合格。某甲公司提起(2024)沪0113民初2335号案件唯一目的就是为了拖延支付近2500万元工程款,在该案长达一年多的审理期间,某甲公司从未向法院提出过案涉工程的质量问题,但在法院判决前夕,某甲公司变更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后该诉讼请求被一审法院驳回。在此情况下,某甲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一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某甲公司的上诉请求。
某甲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某乙公司赔偿某甲公司律师费50,000元;2.判令某乙公司对该工程中的981根钢梁和350根钢柱的防火涂料进行修复,使其达到设计要求,对钢楼梯依设计要求进行防火处理;3.判令某乙公司对地库渗漏、结构板开裂、雨污排水管道等已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修复;4.判令某乙公司对本工程中不符合图纸及国标规范的材料进行替换,桥架厚度不足等问题进行整改和排查。一审审理中,某甲公司变更后四项诉讼请求为:2.判令某乙公司对超级电容基地的钢结构及钢楼梯的防火涂料质量问题进行修复;3.判令某乙公司对工程的桥架及钢塑复合管未达到设计要求的部分进行修复;4.判令某乙公司对工程屋面顶板、地库顶板及底板、雨污水排水管道进行修复;5.判令某乙公司对地下室部分结构梁及车库出入口结构板质量问题进行修复。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7月21日,某甲公司(甲方)与某乙公司(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将上海市宝山城市工业园区丰翔路以南、工业路以西超级电容基地项目发包给乙方,工程内容为某甲公司超级电容基地项目1-7#楼及地下车库工程,工程承包范围:1-7#楼及地下车库工程工程量清单及设计图纸范围内的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建筑公共部位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屋面工程、建筑给排水、建筑电气工程(配电室电气除外)、节能工程及消防、弱电预埋和室外道路管网工程;本项目发包人另行发包专业分包工程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桩基、围护、土方工程、幕墙、景观及绿化、电梯、弱电智能化、消防工程、空调通风和市政配套如供电、燃气、自来水、排污等配套工程。计划开工日期2019年8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2020年9月24日,工期总日历天数:450天(含土方)。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地下车库工期90天即土方开挖开始至地库土方回填完成。关于工程质量,本工程应达到合同文件规定的质量一次性验收合格标准。承包人应按照现行的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和资料评定标准施工。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免费保修期起计时间:以发包人实际交付之日起算二年。免费保修期:(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终身负责制;(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墙面、地下室的防水及防渗漏、管道、水景防渗漏为五年。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含律师费)。
2021年11月30日,某甲公司、某乙公司、设计单位某己公司、勘察单位某庚公司在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上签章。该验收记录载明开工日期2019年8月9日,完工日期2021年11月30日,分部工程验收、质量控制资料核查等验收结论均为“符合要求”,综合验收结论为“同意验收”。某甲公司签章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载明,本工程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质量等级评定为合格,同意交付使用。2022年1月13日,某站出具《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该报告载明,开工日期为2019年8月9日,竣工日期为2022年1月10日,2022年1月6日,8#地下车库、1#至7#楼工程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质量监督意见:经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组织形式进行要件审核,对执行验收标准进行抽查,未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
某甲公司为证明己方主张,另向一审法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律师委托合同及发票,合同签订时间为2024年5月7日,律师费发票出具时间为2024年5月9日,证明某甲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了律师费5万元。2.2022年12月1日至2024年1月11日期间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发送的多份函件及部分邮寄底单复印件,函件中指出案涉工程存在渗漏水、偷工减料、材料厚度不足等问题。某乙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证据1,除合同和发票之外,还应提供相应银行流水。证据2某乙公司收到过2022年12月1日、2024年1月11日的函件,其他函件未收到,真实性不予认可。
一审审理中,经某甲公司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某丙公司对超级电容基地项目1-7#楼及地下车库工程所涉质量问题及修复方案进行鉴定。2025年7月10日,某丙公司出具中冶检测司鉴[2024]质鉴字第382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如下:一、1-7#楼地上主体部分钢结构防火涂料,(1)1-3#、5-7#楼钢梁防火涂料厚度不符合相关图纸、检验报告及规范要求。(2)1-3#、5-7#楼部分钢柱防火涂料厚度不符合相关图纸、检验报告及规范要求。(3)5-7#楼钢楼梯防火涂料普遍存在涂刷不均匀,局部漏涂;涂层表面局部夹杂砂粒、粉尘等杂物,局部透锈;7#楼钢楼梯存在少量防火涂料、防锈层剥落等不良现象;上述均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二、地下车库部分电缆桥架厚度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三、渗漏水(一)1#楼、2#楼、6#楼、7#楼存在屋面渗漏水情况,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经抽检,屋面女儿墙泛水部位未见防水附加层,排水口周边约50mm范围内未见防水卷材,不符合相关图纸要求。(二)地下车库底板开裂、渗漏水(1)地下车库底板施工做法不符合相关图纸要求、混凝土面层钢筋保护层过大导致车库地坪出现多处开裂现象,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2)地下车库底板存在多处渗漏水现象,不符合相关图纸及规范要求。(三)地下车库侧墙渗漏水,(1)地下车库侧墙(外墙)存在部分开裂处、穿管处渗漏水情况,不符合相关图纸及规范要求。(2)F-G区消防通道楼梯间存在渗漏水情况,系雨水沿楼梯间墙面及平台板薄弱处内渗所致。(四)地下车库顶板渗漏水(1)地下车库出入口处顶面渗漏水系雨水沿出地面坡道墙面防水薄弱处内渗所致;(2)地下车库部分顶板存在渗漏水情况,不符合相关图纸及规范要求。(五)雨排水管道渗漏水1-3#楼,5-7#楼雨排水管道均存在渗漏情况,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四、地下车库顶板及结构梁,地下车库顶板及结构梁外观质量存在多处现浇结构一般及严重缺陷,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建议修复方案如下:一、1-7#楼地上主体部分钢结构防火涂料,(1)1-3#、5-7#楼钢梁,修复建议:现有透锈、开裂处防火涂料铲除并将基层清理干净,其余防火涂料表面灰尘清理干净后,采用同类型防火涂料整体补涂至设计要求厚度。(2)1-3#、5-7#楼钢柱,修复建议:所有钢柱防火涂料厚度逐一排查,防火涂料厚度不足钢柱的现有涂饰层铲除,补涂与现有防火涂料同类型防火涂料至设计要求厚度。防火涂层修复完成后按原设计做法恢复饰面层。(3)5-7#楼钢楼梯,修复建议:钢楼梯防火涂料整体打磨平整后,按设计要求重新涂刷防火涂料。二、地下车库电缆桥架,修复建议:因现场所使用各规格电缆桥架底面、侧面、盖板均未见变形及失稳情况,桥架使用情况未见异常。建议该项按补差价处理。三、渗漏水,(一)1#楼、2#楼、6#楼、7#楼屋面渗漏水,修复建议:屋面女儿墙等泛水部位、排水口周边现有屋面隔离砂浆及细石混凝土持钉层凿除至防水卷材,按相关图纸及规范要求施工附加防水卷材,并进行闭水试验确保不再渗漏后,按图纸要求恢复砂浆隔离层及细石混凝土持钉层。(二)地下车库底板开裂、渗漏水,修复建议:(1)地下车库底板开裂及渗漏水区域按柱跨区域整体维修,具体做法如下:地下车库现有混凝土面层及垫层切割凿除至地下室基础底板顶面混凝土基层,基层清理干净后,根据湿迹并撒干水泥,确定渗漏点,对渗漏点采用钻孔注入止水剂的修复方式,注浆材料为环氧树脂灌浆液,裂缝封闭后,基面整体涂刷2厚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2度。修复完成后,按设计做法恢复混凝土面层及耐磨面层。面层钢筋采用植筋法植入四周混凝土面层内,钢筋植入深度不小于10倍钢筋直径。(2)对于仅存在开裂的地坪区域,建议按照柱跨区域整体凿除混凝土面层,凿除深度约6Omm,对裂缝采用压力灌浆法封闭后,按照竣工图纸要求,从下至上依次恢复40厚C20细石混凝土内配φ6@双向+20厚DSM20水泥砂浆粉光+耐磨地坪。(三)地下车库侧墙(外墙)渗漏水,修复建议:(1)地下车库侧墙(外墙)渗漏水的开裂处、穿管处铲除至混凝土基层,基层清理干净后,采用注浆法封闭渗漏水区域,注浆材料为环氧树脂灌浆液,封闭后,基面整体涂刷2厚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2度。修复完成后,按原做法恢复粉刷及饰面层。(2)F-G区消防通道出地面墙体压顶石材拼缝处采用密封胶填嵌密实,楼梯踏步及平台地砖与墙面交界处缝隙采用防水砂浆填嵌密实,并采用柔性密封胶封边处理;室内墙面受损区域饰面层铲除至基层,对梁墙交界处、梁板交界处渗漏水位置采用注浆法封闭处理,注浆修复完成后,恢复墙面饰面层。(四)地下车库顶板渗漏水,(1)地下车库出入口处顶面,修复建议:出地面墙面石材拼缝整体防水封闭处理,板下口安装金属滴水线条。(2)地下车库FO45车位后方上方顶板(18-19/P-Q)、EO47车位上方顶板(11-12/B-C)渗漏水,修复建议:地下车库顶板渗漏水处铲除至混凝土基层,基层清理干净后,采用注浆法封闭渗漏水区域顶板裂缝,注浆材料为环氧树脂灌浆液,封闭后,基面整体涂刷2厚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2度。修复完成后,按原做法恢复粉刷及饰面层。(五)1-3#楼,5-7#楼雨排水管道渗漏,修复建议:1-3#楼,5-7#楼雨排水管道整体排查维修,确保管道接口及弯头处不再渗漏。四、地下车库顶板及结构梁表观质量缺陷,修复建议:(1)对存在钢筋锈涨、外露的顶板及框架梁,凿除钢筋锈涨部位疏松表层混凝土,对锈蚀的钢筋整体除锈后,喷涂阻锈剂。基层清理干净后,涂刷界面剂一道,采用高强环氧砂浆对钢筋进行表面修补,修补抹平后,对框架梁及顶板线性露筋区域采用粘贴碳纤维的方式进行加固修复。其中,框架梁箍筋露筋区域采用粘贴U型碳纤维的方式进行加固修复,顶板底部线性露筋区域采用沿钢筋方向粘贴纤维布的方式进行加固(垂直受力钢筋方向加固范围为钢筋两侧宽度各50Omm)。具体加固大样详见附图1-附图4。(2)碳纤维布采用300g/㎡,高强I级,计算厚度为0.167mm。(3)梁某甲的加固修复施工完成后,碳纤维表面施工10mm厚抗裂水泥砂浆保护层,并恢复梁侧面及梁某乙饰面层。(4)地下室结构构件加固施工需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施工之前需根据地下室建筑、结构及管线布置情况,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施工过程中需做好对原结构及设备设施的保护。未注明节点构造做法均以图集《混凝土结构加固构造》(13G311-1)为准。鉴定费480,683元,由某甲公司垫付。
某甲公司对上述鉴定意见及修复方案都予以认可,仅对修复方案中的第二项地下车库电缆桥架,希望能够进行实物更换。此外,某甲公司不相信某乙公司的修复能力,希望能委托案外人进行维修,由某乙公司赔偿相应修复费用。某乙公司对上述鉴定意见及修复方案都予以认可,同意进行维修,不同意采取赔偿修复费用的方式履行;考虑到案涉工程在2022年已经进行了交付,现场经过了使用和装修,有些区域可能没法修复。
针对双方当事人上述意见,鉴定人到庭表示,鉴定人在现场对地下车库电缆桥架的各方面进行了检查,没有发现明显的变形和失稳的情况,现有使用功能可以保障,只是涉及材料规格价款不一样,建议可以补少量差价。对于现场确实存在一些涂饰层或者装饰情况,仍然是可以铲除或拆除后根据修复方案进行修复的。某乙公司本身是施工企业,具有相应的修复资质,能够自行进行修复。
一审另查明,2024年,某甲公司曾就案涉工程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某乙公司【案号:(2024)沪0113民初2335号】,要求某乙公司支付工期延误赔偿金及律师费,某乙公司在该案中提出反诉,要求某甲公司支付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延期赔偿金、律师费等。该案经审理认为,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并对工程款金额进行了认定。该案判决:某乙公司赔偿某甲公司工期延误赔偿金200万元;某甲公司支付某乙公司工程款14,454,704.11元及工程款利息等。该案判决后,某甲公司曾提起上诉【案号:(2024)沪02民终17556号】,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就案涉工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经一审法院委托鉴定单位对案涉工程问题进行鉴定,该鉴定意见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依据充足,一审法院予以采信。根据鉴定意见,案涉工程确实存在防火涂料厚度不足、渗漏水、地下车库顶板及结构梁质量缺陷问题。其中渗漏水问题尚在质保期内,防火涂料厚度不足属于施工质量问题,地下车库顶板及结构梁质量缺陷问题属于主体结构质量问题,故一审法院认为某乙公司应当按照鉴定意见的修复方案承担相应修复责任。对于地下车库电缆桥架,根据鉴定意见其使用功能正常,无修复、更换的必要性,故对该项一审法院不再判决修复。后续修复过程中若某甲公司有租金等相关损失产生,其可根据实际损失情况另行主张权利。对于律师费,某甲公司该项主张符合合同约定,考虑某乙公司的实际违约情形,一审法院酌情支持25,000元。
一审法院判决:一、某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上海市宝山区城市工业园区丰翔路以南、工业路以西超级电容基地项目依照中冶检测认证(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冶检测司鉴[2024]质鉴字第382号《鉴定意见书》确定的第一、三、四项修复方案进行修复;二、某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甲公司支付律师费25,000元;三、驳回某甲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上述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审中,某甲公司提交如下证据:1-1,梁底膨胀相片,证明:(1)大量梁底出现了膨胀,这是保护层钢筋厚度不足的明显初步证据。(2)鉴定人没有对钢筋保护层厚度进行检测。1-2,《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2019,证明:(1)第4.6.1条,混凝土中钢筋检测可分为钢筋位置、钢筋间距或数量、钢筋直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和钢筋锈蚀状况等检测分项。(2)钢筋保护层厚度和钢筋锈蚀为不同的检测分项。2.租户一览表,证明:(1)目前共有租户56户,需要某乙公司与租户逐一谈判装修赔偿、退租赔偿或换房赔偿,故一审判决根本不具有可操作性,很快就会因某乙公司不履行维修义务而二次诉讼,浪费司法资源。(2)发包人自持物业的,可判决承包人维修;已出租房屋的,宜判决承包人赔偿。3-1,委托检测的合同、付款凭证,证明:因鉴定人未完成委托鉴定,某甲公司不得以自行委托检测,其费用属于损失,应在本案一并处理。3-2,委托检测咨询报告,证明:地下车库框架梁存在钢筋保护层厚度不足的质量问题,钢筋长期缓慢锈蚀会严重影响结构的承载力,鉴定人应补充鉴定并给出修复方案。某乙公司质证意见为:证据1-1,梁底膨胀相片没有办法确认是不是案涉工程,检测时,某甲公司确定的范围都是经过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包括检测人员,逐一逐项的进行过双方签字确认,故某甲公司提供的照片证据,证据三性不予认可。证据1-2,证据三性认可。证据2,证据三性也不予认可,如果要提供相应的租户信息,包括每个租户的合同、相应付款或相应发票凭证来印证56户的存在,但相应证据均没有,仅是一个表格,故证据三性均不予认可。证据3,证据三性也不予认可,因为是某甲公司单方进行的委托,未经某乙公司的同意或认可,故证据三性也不予认可。
二审中,某乙公司提交其相关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10页),证明某乙公司有能力、也有相应资质对案涉房屋质量问题进行维修和修复。某甲公司质证意见为:认可真实性、合法性,不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因案涉工程的钢结构和主体结构不合格,属于重大违约,即便某乙公司有资质也不适合继续履行合同。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某丙公司提交其资质文件,某甲公司阅看后撤回其二审中欲证明某丙公司缺乏资质证书的相关证据。
二审中,某甲公司提交鉴定人出庭申请书,某丙公司派员参加二审审理并对某甲公司的问题作出回复,后针对某甲公司的问题出具书面《鉴定工作联系函(问题恢复)》,该函记载:1.某甲公司问题:鉴定机构是否具有设计资质?某丙公司回复:我机构出具的“修复建议”是基于现状评估的整改措施,为针对质量问题提出原则性整改方向,属于技术鉴定范畴,系针对质量问题给出的专家意见,无需设计资质。2.某甲公司问题:现场鉴定时是否检测了钢筋保护层厚度?某丙公司回复:钢筋保护层厚度不在鉴定申请人确认的鉴定事项内。3.某甲公司问题:出具修复方案前是否对结构进行了可靠性鉴定?某丙公司回复:可靠性鉴定不在鉴定申请人确认的鉴定事项内。4.某甲公司问题:如果地库结构梁的钢筋保护层厚度不足,是否会影响结构耐久性?某丙公司回复:假设性问题不予回复,且钢筋保护层厚度不在鉴定申请人确认的鉴定事项内。
二审中,某甲公司的和解方案为:整体维修费用为1557万元。某乙公司针对某甲公司的该和解方案称不同意该和解方案,愿意在100万元内进行调解。后某甲公司于2026年6月2日将金额调整为1300万元。因双方差距太大,致调解(和解)未果。
本院认为,关于某甲公司提出的鉴定人(某丙公司)可能没有资质的上诉意见。二审中,某丙公司提交其相关资质证书,某甲公司在阅看后对某丙公司的资质不表异议,故某甲公司的该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某甲公司提出一审法院剥夺其合法的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的上诉意见。首先,某甲公司起诉并经变更后明确诉讼请求为要求某乙公司对案涉工程中存在质量问题部分进行修复,还为此申请鉴定,一审法院根据某甲公司的该申请委托某丙公司进行鉴定,某丙公司也出具相应的鉴定意见书。可见,一审法院系围绕某甲公司的诉讼请求而展开审理工作。其次,经核查,在一审法院进行法庭辩论前,某甲公司确曾口头提出补充(变更)诉讼请求,但在一审法院释明后,某甲公司已表示其诉讼请求已固定。最后,某甲公司既没有提交变更诉讼请求书面材料,也没有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的理由。故不能得出一审法院剥夺某甲公司诉讼权利的结论。因此,某甲公司的该上诉意见,本院也不予采纳。
关于某甲公司对律师费金额提出的上诉意见,基于某甲公司主张的律师费诉请符合合同约定,但考虑某乙公司的实际违约情形,并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一审法院酌情律师费为25,000元,一审法院的该处理意见,属合理范围,本院认同。因此,某甲公司的该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某甲公司对鉴定意见提出的相关上诉意见。其一,一审法院根据某甲公司的申请,委托某丙公司进行鉴定,某甲公司对某丙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及修复方案都予以认可,仅对修复方案中的第二项地下车库电缆桥架希望能够进行实物更换。其二,虽某甲公司表示其不相信某乙公司的修复能力,希望能委托案外人进行维修,由某乙公司赔偿相应修复费用。但某乙公司同意进行维修,不同意采取赔偿修复费用的方式履行。其三,根据鉴定意见,案涉工程确实存在防火涂料厚度不足、渗漏水、地下车库顶板及结构梁质量缺陷问题,且其中渗漏水问题尚在质保期内,防火涂料厚度不足属于施工质量问题,地下车库顶板及结构梁质量缺陷问题属于主体结构质量问题。故某乙公司应按照鉴定意见的修复方案承担相应修复责任。其四,对于地下车库电缆桥架,根据鉴定意见其使用功能正常,无修复、更换的必要性。其五,后续修复过程中若某甲公司有租金等相关损失产生,其可根据实际损失情况另行主张权利。因此,某甲公司的该上诉意见,本院也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某甲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25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