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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兴市某;浙江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602民初2692号 原告:德兴市某经营部,住所地江西省德兴市。 经营者:王某,女,汉族,住江西省德兴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德兴市某经营部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7日立案受理。2025年4月7日,原告德兴市某经营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兴市某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德兴市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