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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凯盛广告有限公司与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4民初34号 原告:成都凯盛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龙潭寺龙井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077657350T。 法定代表人:黄**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合恒达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中段富华国际广场壹座九层1-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594184176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栖霞路16号融创金贸时代北区1栋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5UL3NU8D。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实验区(中心商务区)极地广场21-2-5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792008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新兴产业园C座6层6-09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74665940X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成都凯盛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遵义合恒达华置业有限公司、***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 被告***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公司注册登记虽然在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园区路白家河标准化厂房A栋4楼4130,但未在该地实际经营和办公,公司实际的主要办事机构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栖霞路16号融创金贸时代北区1栋16楼,被告***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不在重庆市黔江区内,本案其他被告住所地也不在重庆市黔江区,故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票据支付地,即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审理为宜。 本院审理查明:涉案票据出票人和承兑人均为遵义合恒达华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未在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路白家河标准化厂房A栋4楼4130办公和经营,其主要办事机构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栖霞路16号融创金贸时代北区1栋16楼。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被告***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位于重庆两江新区,不在重庆市黔江区内,本案其他被告住所地也均不在重庆市黔江区内,因此,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以及第二十六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和案件的审理,本案由涉案票据出票人和承兑人即遵义合恒达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审理为宜,故本案应移送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被告***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曦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孙 铠 书 记 员  **月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