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

赵某1与甘肃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甘谷增茂劳务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221民初267号 原告:赵某1,住甘肃省甘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吴某,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尚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甘谷增茂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 法定代表人:赵某2,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关区支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焦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赵某1与被告甘肃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甘谷增茂劳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关区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于2021年3月23日以其与被告甘肃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甘谷增茂劳务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91元,减半收取1745.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