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102民初1644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6月6日出生,住甘肃省高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雁儿弯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院院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系甘肃雪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甘肃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