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和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2925民初922号
原告:***,男,1992年9月18日出生,住和政县,公民身份号码:×××6。
被告:甘肃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
负责人:***,系和政县南阳山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项目(三期)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甘肃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五款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