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甘0102民初17347号
原告:甘肃某某工程地质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雪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
被告:兰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甘肃某某工程地质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兰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肃某某工程地质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兰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甘肃某某工程地质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勘察费850000元,并支付2019年8月至起诉时的勘察费利息96725元。以上合计94672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兰州市上徐家湾K363-K394号抗滑桩段边坡加固工程勘察》合同,约定该工程勘察总费用为950000元。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提交勘察报告经专家组评审通过,并提交全套勘察成果资料后,支付总勘察费的90%即855000元,剩余费用待加固工程完后,一次性支付剩余的款项95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在2019年8月26日给被告提交成果资料,并经被告签字认可,同时完成加固工程。自提交成果报告至今,被告在2020年12月30日支付100000元后,后期再未支付过。根据合同约定被告理应在2019年8月26日提交完成成果资料后支付完成勘察费。但被告至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义务。现被告不履行支付款项的义务已经严重侵犯到原告的合法利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使公司财产不受侵害。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勘察费850000元,并支付2019年8月至起诉时的工程款利息96725元。希望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使原告诉讼请求得到法律保障。
被告兰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作答辩。
原告甘肃某某工程地质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营业执照、勘察合同、项目成果交付单、勘察报告、转账凭证、增值税发票、律师函等证据,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待证的基本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甘肃某某工程地质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1年4月4日,经营范围包括工程地质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地质勘探等,曾用名甘肃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2019年5月28日,被告兰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兰州市上徐家湾K363-K394号抗滑桩段边坡加固工程勘查合同》,约定由原告对兰州市上徐家湾K363-K394号抗滑桩段边坡加固工程勘查,主要工作内容:对上徐家湾K363-K394号抗滑桩段进行详细的勘察工作,根据勘察结果出具经专家审核合格的勘察报告,配合加固设计单位的相关工作;工作期限:自2019年5月29日至2019年6月28日。合同关于价款及付款形式约定为:本项目勘查费用(含税),共计金额950000元;总费用包含项目勘查费用及其他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乙方提交勘察报告经专家组评审通过,并提交全套勘查成果资料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总勘察费用的90%,即855000元,剩余费用待加固工程完工后,一次性付清剩余10%勘查费95000元。合同约定的甲方联系人为***。合同签订后,原告对涉案桩段进行了勘查,并出具了《兰州市上徐家湾K363-K394号抗滑桩段边坡加固工程勘查报告》。2019年7月19日,《兰州市上徐家湾K363-K394号抗滑桩段边坡加固工程勘查报告》通过专家组评审。***作为项目成果接收人于2019年8月26日在《项目成果交付单》上签字。2020年12月9日,原告为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九张,金额共计855000元,服务名称为勘查费。2020年12月30日,被告向原告转账支付100000元,汇款附言:支付勘察费。2023年,被告向原告送达《往来账项询证函》,载明:本公司与贵公司的往来账项列示如下:截止2023年5月31日,欠贵公司应付账款755000元。原告在该函结论“信息证明无误”处手写如下内容:按《勘察合同》内容约定,贵公司应全额支付我单位勘察费950000元,目前贵公司仍欠我单位勘察费850000元未付(含应付账款755000元及未挂账金额95000元),请贵单位尽快支付,履行甲方责任义务。
本院认为,《兰州市上徐家湾K363-K394号抗滑桩段边坡加固工程勘查合同》系原告与被告建立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对上徐家湾K363-K394号抗滑桩段进行详细的勘察工作,根据勘察结果出具经专家审核合格的勘察报告,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勘察费用950000元,但其仅支付了100000元,尚欠850000元未支付,被告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支付剩余勘察费用的义务,并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合同约定总勘察费的10%即95000元待加固工程完工后再支付,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加固工程是否完工。然而,加固工程的完工并非原告单方所能推进,而勘查报告交付被告迄今已逾四年,即使加固工程未完工,也非原告过错所致,被告怠于行使权利,不能以此免除被告支付剩余勘察费的合同义务。因此,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剩余850000元勘察费用,并赔偿自原告开具增值税发票之日起至勘察费用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8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9日起至原告主张的起诉之日2022年9月7日止,按照2020年11月20日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约为57268.75元,自2022年9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欠付的勘察费用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兰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甘肃某某工程地质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勘察费用850000元及截至2022年9月7日的勘察费用利息57268.75元;自2022年9月8日起至勘察费用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欠付的勘察费用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67元,由原告甘肃某某工程地质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53元,由被告兰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7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安***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